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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螢灣光復四十五年專輯 三1二
  立書面契約,租期不得少於六年,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 五,同時禁止地主收取額外負擔,租期屆滿後,不得任意收回耕地,由於業主和佃農的合作,訂 約出租耕地達一 一十六萬餘公頃,約有一 一十九萬戶佃農收入爲之增加。
  ㈢公有耕地放領.?民國四十年政府正式展開公有耕地放領工作,將放租之公有耕地分期放領 予現耕農戶,地價按全年正產物收穫量1 一倍半計算,分十年一 一十期繳納,繳畢第一期地價即發給 承領證書,全部繳淸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成爲自耕農。
  ㈣實施耕者有其田?.爲貫徹扶植自耕農之基本國策,民國四十1 一年實施耕者有其田,將私有 出租耕地除地主依法保留者外,由政府徵收後放領給現耕承租農戶。一方面扶植佃農成爲自耕農 ,另一方面,由政府以臺灣水泥、農林、紙業、工礦等四大公營公司股票,搭配給地主,以輔導 地主轉投資於工業生產,進而促進臺灣工商業之發展。
  二、第二階段農地改革
  由於第一階段農地改革成效良好,奠定了農業成長的基礎並促進經濟之快速發展,造成農村 勞力之逐漸外移,農地利用之勞動成本不斷提高,農業投資報酬偏低,農業所得占國民生產總額 亦相對偏低,亟須調整農地利用及經營型態,爰有第一 i階段農地改革之實施。
  ㈠提供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購地貸款.?臺灣農戶之耕作面積規模小,且多數趨於兼業,對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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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使各種脫序行爲之社會問題衍生不已。
是她在歲月中累積的智慧結晶。
用警覺心防止萬I
新營市等十七個鄕鎭市。
芝榆乘機搏命跳車逃過一劫……。
第一階段農地改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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